本文是学习GB-T 29560-2013 门座起重机.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额定起重量为3.2 t~500t
的门座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式
分类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所中工作的门座起重机:
a) 港口件杂货、散货、集装箱、成套设备等货物装卸作业用港口门座起重机;
b)
船厂和船坞在修、造船时,结构分段拼装和机电设备安装等作业用船厂门座起重机;
c)
水利电力工程中混凝土吊运、浇筑、水工金属结构件吊装及火力发电工程中机电设备安装等作
业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
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500 t
的门座起重机以及其他类似场所使用的门座起重机,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下列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
——易燃易爆、可燃性粉尘、可燃性气体及腐蚀性气体(盐雾除外)环境;
——核辐射、有毒气体环境;
—— 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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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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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GB/T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
GB/T 1229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
GB/T 1230 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T 1800.2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极限与配合
第2部分:标准公差等级和孔、轴极限偏
差表
GB/T 1801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 极限与配合 公差带和配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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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11—2008 起重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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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842 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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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237 起重冶金和屏蔽电机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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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变频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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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0.54658in;height:0.54648in" />GB/T 295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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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809.4 起重机 对机构的要求 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GB/T 24810.4 起重机 限制器和指示器第4部分:臂架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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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103.3 GCLD 型鼓形齿式联轴器
GB/T 27546 起重机械 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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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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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5901 十字轴万向联轴器
JB/T 6061 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
JB/T 6062 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
JB/T 6392 起重机车轮
JB/T 6406 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
JB/T 7017 起重机用液压缓冲器
JB/T 7019 盘式制动器 制动盘
JB/T 7020 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
JB/T 7076 YEZS 系列起重用双速锥形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 7077 YZRE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电磁制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 7078 YZRF、YZRG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强迫通风型绕线转子三相制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 7685 电磁鼓式制动器
JB/T7842 YZR-Z 系列起重专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JB/T 8110.1 起重机 弹簧缓冲器
JB/T 8110.2 起重机 橡胶缓冲器
JB/T 8854.2 GⅡCL 型、GⅡCLZ 型鼓形齿式联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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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8905.2 起重机用底座式减速器
JB/T 8905.3 起重机用立式减速器
JB/T 8905.4 起重机用套装减速器
JB/T 8955 YZR2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 9003 起重机三合一减速器
JB/T 9006 起重机 卷筒
JB/T 10104 YZ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 10105 YZR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绕线转子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JB/T 10360 YZ2 系列起重及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 10559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
JB/T 10730 直流起重电磁铁
JB/T 10816 起重机用底座式硬齿面减速器
JB/T 10817 起重机用三支点硬齿面减速器
JB/T 10833 起重机用聚氨酯缓冲器
GB/T 295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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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8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ISO11629:2004 起 重 机 起重机及其部件质量的测量
GB/T 6974.1及 GB/T 6974.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1 按照臂架结构型式分为:
a) 刚性拉杆式组合臂架式门座起重机(图1、图2、图3);
b) 柔性拉索式组合臂架式门座起重机(图4);
c) 单臂架式门座起重机(图5、图6)。
style="width:9.54006in;height:9.86656in" />
图 1 刚性拉杆式组合臂架门座起重机
29560—2013
style="width:7.85329in;height:8.2467in" />
图 2 刚性拉杆式组合臂架门座起重机
style="width:8.70006in;height:6.97334in" />
图 3 刚性拉杆式组合臂架门座起重机
5
GB/T 29560—2013
style="width:7.08661in;height:7.54688in" />
图 4 柔性拉索式组合臂架式门座起重机
style="width:7.5133in;height:7.85994in" />
图 5 单臂架式门座起重机
6
GB/T 29560—2013
style="width:7.9801in;height:7.63334in" />
图 6 单臂架式门座起重机
4.1.2 按门架结构型式分为:
a) 圆筒式门座起重机(图1、图6);
b) 交叉式门座起重机(图2);
c) 撑杆式门座起重机(图3、图5);
d) 桁架式门座起重机(图4)。
4.1.3 按回转支承的形式分为:
a) 转盘式回转支承门座起重机(图1、图6);
b) 柱式回转支承门座起重机(图2、图3、图4、图5)。
a) 港口门座起重机(图1、图2);
b) 船厂门座起重机(图3、图4、图5);
c) 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图6)。
4.2.1 按 GB/T 3811—2008 中3.2.3的规定,门座起重机的整机工作级别分为
A1~A8, 见表1。
表 1 门座起重机整机的工作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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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4.2.2 按 GB/T 见表2。
3811—2008 中 表 A.3 和 B.3, 门 座 起 重 机 整 机 工 作 级 别 与 起 重 机
机 构 工 作 级 别 举 例
表 2 门座起重机整机工作级别与起重机机构工作级别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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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门座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G。)应优先选用表3所规定的数值。
表 3 门座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系列
单位为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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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门 座 起 重 机 的 起 升 范 围(D) 应 优 先 选 用 表 4 所 规
定 的 数 值 。
表 4 门座起重机起升范围系列
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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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续)
GB/T 29560—2013
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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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起重机变幅幅度(L) 应优先选用表5所规定的数值。
表 5 门座起重机变幅幅度系列
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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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起 重 机 轨 距(K)、 基 距(b) 及 尾 部 半 径(r) 应 优 先 选
用 表 6 所 规 定 的 数 值 。
表 6 门座起重机轨距、基距及尾部半径
单位为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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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门座起重机各机构工作速度应优先选用表7所规定的数值。
GB/T 29560—2013
表 7 起重机机构工作速度范围及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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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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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四线制或三相交流五线制,频率为50 Hz/60
Hz,电压不高于10 kV。
供电系统在起重机馈电线接入处的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起重机内部电压损失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7.8.4.2的规定。
5.1.2 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起重机轨道的构造公差应符合附录 A 中表 A.1
的要求;起重机(大车)轨道的运行公差应符合 附录A 中表A.2 的要求;
b)
港口门座起重机和船厂门座起重机运行轨道宜采用整根钢轨,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运行轨道
宜采用可拆卸轨道;钢轨的接头应符合 GB/T 10183.1—2010
中表6钢轨接头构造公差的 要求。
5.1.3 起重机运行轨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1.4 起重机安装使用地点的海拔一般不应超过1000 m; 超过1000 m
时应按GB/T3811—2008 中
GB/T 29560—2013
7.7.2.4的要求修正电动机的输出功率,超过2000 m 时应按 GB 14048.1—2006
中附录 B 的要求
执行。
5.1.5 起重机工作时的气候条件:
a) 环境温度 - 20℃~+40℃,在24 h 内的平均温度不应超过+35℃;
b)
环境温度在+40℃的最高温度时,其相对湿度不应超过50%;在较低温度下可允许较大的湿
度(如+20℃时为90%);应通过对电气设备作适当的设计,或者在必要场所采用适当的附加
设施(如内装加热器、空调器、排水孔等)来避免偶尔性凝露的有害影响;
c) 工作状态计算风压或计算风速按GB/T 3811—2008表15的规定选取;
d) 非工作状态计算风压或计算风速按GB/T 3811—2008表18的规定选取。
5.1.6 电动机的运行条件应符合 GB 755—2008中第6章和第7章的规定。
5.1.7 电器的正常使用安装和运输条件应符合GB14048.1—2006 中第6章的规定。
注:超过上述范围规定时,由用户与制造商协商解决。
5.2.1 起重机各机构及其布置、机构部件的构造和功能,应符合GB/T
24809.1 及 GB/T 24809.4 的
规定。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T
3811—2008、GB6067.1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2.2 起重机电气设备应符合 GB5226.2
和本标准的规定。电气传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所涉及的
元器件选用、布置以及导线敷设、辅助设施也应符合 GB/T
3811—2008第7章的规定。
5.3.1
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达到额定起重量(按工作位置的最小允许臂长和回转半径)。额定起重量
规定为:
a)
对于固定式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吊挂在起重机固定吊具上重物的最大质量;
b)
对于可分式吊具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可分吊具的质量与吊挂在起重机可分吊具上重
物的最大质量之和。
5.3.2 与起重机使用有关的参数,应符合4.2和订货合同中提出的要求。
5.3.3 抓斗应符合所抓取的物料特性要求,抓斗抓满率不应小于90%。
5.3.4 起重电磁吸盘的拉脱力不应小于所吸物料重量的两倍。
5.3.5 起重机静载试验应符合6.3.3的规定。
5.3.6 起重机动载试验应符合6.3.5的规定。
5.3.7 起重机稳定性试验应符合6.3.6的规定。
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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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8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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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 GB 6067.1、GB/T
3811—2008第9章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5.5.2.1
制动器应采用常闭式,制动系统在失电或断电的情况下,制动器仍能制动并支持住载荷。制
动系统任何延时制动,均应保证能安全地制动住载荷。
5.5.2.2 制动器安全系数应满足 GB/T 3811—2008
中6. 1. 1.3. 1.3的规定。
5.5.2.3
应设置起升高度(上、下)终点限位装置和上、下终点前的减速装置。
5.5.2.4
额定载荷在空中停止后,起升机构再启动时,载荷不应出现瞬时下滑现象。
5.5.2.5
具有起升机构和开闭机构的起重机,计算每个机构的承载和功率时,应考虑载荷在各个机构
之间的分配。每个机构的制动器应至少能支持住总起升载荷下降力矩的125%。起升开闭机构应能对
每个制动器都能单独进行测试。
5.5.2.6 钢丝绳的选择应符合 GB/T 24811. 1—2009
中第6章的规定或符合 GB/T 3811—2008 中 表 44对安全系数的要求。
5.5.2.7
钢丝绳的绳端固定和连接应牢固、可靠、便于检修,并应符合 GB 6067. 1—2010
中4 .2 . 1 . 5 的规定。
5.5.2.8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
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筒上还宜留有至少1圈的绕绳余量。
5.5.2.9
取物装置(如起重可卸电磁吸盘、可卸抓斗)供电电缆的收放,应保证电缆的受力合理,且在升
降过程中电缆不应与起重钢丝绳发生接触、摩擦。
GB/T 29560—2013
5.5.3.1 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6.
1.4.5的规定。
5.5.3.2
对于螺杆驱动的变幅机构,其螺杆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罩。
5.5.3.3
对于螺杆和齿条等刚性驱动变幅的动臂架起重机,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
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对于钢丝绳牵引变幅的动臂架起重机,应设置防止变幅
机构行程开关失灵时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5.5.3.4 应设置幅度指示器及幅度限位器。
5.5.3.5
对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限制器应符合 GB
12602 或 GB/T 24810.4
的规定;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5.5.3.6
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起重机,当臂架到达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
外,对于平衡式钢丝绳变幅机构不应少于2圈,对于非平衡式钢丝绳变幅机构宜不少于3圈。
5.5.4.1
对于有自锁可能的回转机构,应装设极限力矩联轴器。极限力矩联轴器的极限力矩值的计算
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6. 1.3.6的规定。
5.5.4.2 必要时,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5.5.4.3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应装设回转角度限制器。
5.5.4.4 应设有制动器,制动器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6. 1.3.5的规定。操纵
制动器的脚踏力不宜大于200 N。
5.5.4.5
当采用液压或机械制动器时,应设置能切断同步电气制动的联锁装置。当回转部分需要锁定
时,由最大非工作风载荷形成对回转部分的力矩产生的力应由制动器和机械锁定装置承受;但是,锁定
的性能不应依赖这两者的组合。当不设置机械或液压式电动锁定常闭式制动器时,应采用机械式锁定
装置(例如销轴或其他嵌合式)来锁定回转运动。
5.5.5.1
应设有制动器。制动安全系数的选择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6. 1.2.6的规定。
5.5.5.2
应设有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抗风防滑要求。
5.5.5.3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等,其制动与
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5.5.5.4
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应装设牵揽式、插
锁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
5.5.5.5
应设有运行行程限位器、端部止挡、缓冲器、轨道清扫器。
5.5.6.1 司机室应符合GB/T 20303.1 、GB/T 20303.4
和 GB 6067. 1—2010 中3 .5的规定。
5.5.6.2
应设有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装置。
5.5.6.3
司机室内的适当部位至少应留有一个备用插座。
5.5.6.4
应在司机方便操作的地方设置急停开关和接通、断开起重机总电源的开关(照明信号除外)。
5.5.6.5
司机室应具有符合结构要求和操作安全的最大视野。
起重机的通道与平台、栏杆、梯子的设置应符合GB6067.1—2010
中3.6~3.8的有关规定。
GB/T 29560—2013
5.5.8.1 电气保护
5.5.8.1.1 电动机的保护
电动机应具有如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保护功能,具体选用应按电动机及其控制方式确定:
——瞬动或反时限动作的电流保护,其瞬时动作电流整定值应约为电机最大起动电流的1.25倍;
—— 电机内置热传感元件温控保护;
——热过载保护。
5.5.8.1.2 线路保护
所有外部线路都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在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时,瞬时保护装
置应能分断线路。对于导线截面较小,外部线路较长的控制线路或辅助线路,当预计接地电流达不到瞬
时脱扣电流值时,应增设热脱扣功能,以保证导线不会因接地而引起绝缘烧损。
5.5.8.1.3 错相与缺相保护
起重机应设有错相与缺相保护。
5.5.8.1.4 零位保护
起重机各传动机构应设有零位保护。运行中若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供电时,机构不
应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零位后,机构才能重新启动。
5.5.8.1.5 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
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5.5.8.1.6 超速保护
对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式变幅机构,应设置超速开关,超速开关的整定值取决于控制系统性能和额定
下降(增幅)速度,通常为额定下降(增幅)速度的1.10倍~1.40倍。
5.5.8.1.7 换档及脱档保护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采用换档减速器进行快、慢速切换的,应设置防止在机构运行及带载过程中换
档以及脱档的保护装置。
5.5.8.1.8 超载保护
起升机构应设置超载保护。
5.5.8.1.9 限位保护
起重机各机构的运行方向均应设置行程限位保护。
5.5.8.1.10 避雷保护
对于安装在野外且相对周围地面处在较高位置的起重机,应设有避雷装置。
GB/T 29560—2013
5.5.8.1.11 风速保护
在起重机最高位置处应设置风速测量仪,当风速达到最高工作风速时报警。
5.5.8.2 联锁保护
起重机应设有以下联锁保护:
a)
起重机要求多点操纵时,各操作点之间应相互联锁,保证任一时刻只有一个操作点处于工作状
态下,每个操作点均应设置紧急断电装置;
b) 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声光报警装置应与运行机构联锁;
c) 回转锁定装置应与回转机构连锁;
d)
集装箱吊具各动作与升降控制应有安全联锁,集装箱离地后禁止吊具转锁转动。
起重机接地与防雷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8.8的规定,绝缘电阻应符合 GB
6067.1—2010 中
8.9的规定。
5.5.10 防护和警示
5.5.10.1 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 GB 6067.
1—2010 中附录 A. 1 的相关规定。
5.5.10.2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旋转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应装设防护罩;
如无加防护罩的可能时,应设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5.10.3
应在起重机的合适位置或工作区域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
禁站人"等。在起重机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应符合
GB 2893 和 GB 15052 的规定。
5.5.10.4
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中可能触及的带电裸露部分,应有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
5.5.10.5 起重机总高大于30 m,
且周围无高于起重机最高点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在其象鼻梁或
臂架顶部装设航空障碍灯。在有特殊需求时,可增加机房尾部夜间指示灯。
5.5.10.6
应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安装风速仪,并装设有显示瞬时风速的风速报警器;当风速大于最大
工作风速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5.5.10.7
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5.5.10.8 起重机应装设运行声光报警器。
5.5.10.9
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光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和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方。
5.5.11 噪声
起重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在无其他外声干扰的情况下,在司机操作位置处测量(闭式司机室关
窗),声压级噪声不应大于85 dB(A)。
5.6.1.1 优 先 选 用 符 合 下 列 标 准 的 电 动 机
:JB/T 5870 、JB/T 7076 、JB/T 7077 、JB/T 7078、 JB/T 7842、JB/T
8955、JB/T 10104、JB/T 10105、JB/T 10360。 视需要也可选用符合 GB/T
21972.1 的变频电动机或符合 GB/T 21971 的多速电动机。
5.6.1.2 各机构驱动电动机应符合 GB755
和各专用电动机的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GB/T 29560—2013
5.6.1.3 电动机的容量校验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并保证在额定负载时能安全、可靠地实现启
动、加速和运转。
5.6.1.4 电动机的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20237 的规定。
5.6.1.5
电动机外壳防护包括防止人体触及其内部带电机体或旋转部件,防止外部固体异物或液体进
入其内部。外壳防护等级为:
——室内用交直流电动机:防滴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T 4942.1 中 IP23;
— 室外用交直流电动机:全封闭式,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T 4942.1 中 IP54。
5.6.2.1 应优先选用符合如下标准的减速器:JB/T
8905.1 、JB/T 8905.2 、JB/T 8905.3 、JB/T 8905.4、
JB/T 9003 、JB/T 10816 、JB/T 10817。
5.6.2.2
选用其他减速器时,硬齿面齿轮副的精度不应低于GB/T10095
(所有部分)中的6级,中硬齿
面则不应低于8-8-7级。
5.6.2.3
如用开式齿轮传动,则齿轮副精度不应低于GB/T 10095(所有部分)中规定的9级。
5.6.3.1 鼓形齿式联轴器应符合GB/T 26103.1 、GB/T
26103.3 或 JB/T 8854.2 的规定。
5.6.3.2 弹性套柱销联轴器应符合 GB/T 4323 的规定。
5.6.3.3 十字轴万向联轴器应符合JB/T 5901 的规定。
5.6.3.4
不宜采用有可能使制动轮(盘)产生浮动的联轴器。
5.6.3.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中,应保证联轴器的弹性元件即使损坏也不能发生危险运动。
5.6.3.6
运行机构和回转机构中采用液力联轴器或等效装置以降低启动冲击时,制动系统应安装在液
力联轴器的输出端。
应优先选用符合如下标准的制动器:JB/T 6406、JB/T 7019、JB/T 7020、JB/T
7685。
滑轮应符合GB/T 27546 的规定。卷筒应符合JB/T 9006 的规定。
应优先选用符合JB/T 6392 规定的车轮。
5.6.7.1 钢丝绳应符合 GB/T20118
的要求,优先采用线接触钢丝绳。用于多层卷绕时,应采用符合
GB 8918 的钢丝绳。
5.6.7.2 钢丝绳在卷筒上绳端的固定应符合 GB/T
3811—2008 中6 . 3 . 3 . 4和 GB/T 5975 的规定。
钢丝绳用压板固定在卷筒上时,每端不应少于3块压板;采用长板条固定时,单块压板长度不应少于
6倍钢丝绳直径;采用楔块固定时,钢丝绳应贴紧楔块的圆弧段并将其楔紧。
5.6.7.3
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符合 GB/T 5972 的规定。
5.6.8.1 锻造吊钩应符合GB/T 10051.1~10051.
12—2010 与 GB 6067. 1—2010 中4 .2 .2的规定。
GB/T 29560—2013
5.6.8.2
吊钩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钩的装置;吊钩组的设计应避免起重机在装卸作业时发生钩挂舱口
的问题。
5.6.8.3
抓斗用于抓取粉状物、砂子及粮食物料时,斗口接触处的间隙不应大于2 mm,
除非有特殊的 工艺保证斗口不漏料。
5.6.8.4 电磁吸盘应优先采用符合JB/T 10730
规定的直流起重电磁铁。
5.6.8.5 集装箱吊具应能装卸 GB/T 1413
中规定的集装箱,其转锁的位置尺寸和公差应符合
GB/T 3220 的规定。
应优先选用符合JB/T 7017、JB/T 8110.1、JB/T 8110.2、JB/T 10833
规定的缓冲器。
5.6.10 润滑系统
5.6.10.1
除具有自润滑功能的轴承外,对其他凡有相对运动的运动副均应进行润滑。起重机应配有
润滑图,标明润滑部位、周期、油(脂)牌号,各润滑点应有标志,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对起重机
应按使用说明书定期润滑。起重机出厂前应对润滑油路各部位逐个检查并确保其畅通。
5.6.10.2
如果采用集中润滑,回转轴承宜设独立的润滑系统。
5.6.10.3
开式齿轮、钢丝绳应按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有效润滑。
5.6.11 液压系统及元件
液压系统应符合 GB/T 3766 及 GB6067.1—2010 第5章的规定,液压元件应符合
GB/T 7935 的
规定。
5.6.12 回转支承装置
5.6.12.1
回转支承的结构部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水平度和平面度,具有光滑的支承安装表面,
满足回转支承对结构要求。回转支承应有足够的可靠性,承载能力满足起重机回转部分的载荷要求。
5.6.12.2 当采用滚动轴承式回转支承时应达到:
a) 回转支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T 2300、JB/T 10837、JB/T 10838、JB/T
10839 的规定;
b)
连接回转支承与上、下支承环的螺栓应按螺栓制造商和回转支承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和安装要
求进行紧固。
5.6.12.3 当采用转柱式回转支承应达到:
a) 水平轮与转柱的安装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水平轮与转柱的安装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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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style="width:3.36662in;height:3.75342in" />
图 7 水平轮轴线与转柱轴线距离
style="width:7.17345in;height:3.1867in" />
图 8 水平轮在X、Y 方向安装偏差示意
b)
安装后的水平轮不应出现上、下窜动现象,并应保证起重机在最大幅度至最小幅度回转时无
敲击声或卡阻现象。
5.7.1.1 起重机承载结构件钢材的选择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5.3的规定。
5.7.1.2
用于制造起重机的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质证
明,对重要构件材料应抽样化验和试验,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承载结构的钢
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
证,焊接承载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载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证。
5.7.2.1 焊 接
5.7.2.1.1
焊条与焊丝的选择应与主体构件材料强度以及焊缝所受载荷类型相适应。手工焊接用焊
条应符合GB/T 5117或 GB/T5118 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T5293 或 GB/T 8110
的规定。自动焊接 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符合 GB/T
5293、GB/T 12470 的相关规定。气体保护焊使 用的氩气应符合GB/T 4842
的规定,二氧化碳气体应符合HG/T 2537 的规定。
5.7.2.1.2 焊 缝 坡 口 和 接 头 构 造 应 符 合 GB/T 985.1 、GB/T
985.2 和 GB/T324 的 规 定 , 连 接 组 装 的 偏差应符合GB50205
的规定。特殊需要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可按具体情况规定并在图样上注明。
GB/T 29560—2013
5.7.2.1.3
所有重要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有漏焊、烧穿、裂纹、气孔、未熔合、严重咬边、夹渣、
熔瘤、凹坑等影响性能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7.2.1.4
设计文件规定或外观检查怀疑有裂纹的焊缝,应进行表面探伤。磁粉探伤应符合JB/T
6061 的规定,渗透探伤应符合JB/T 6062 的规定。
5.7.2.1.5 全焊透熔化焊焊接接头的焊缝等级按JB/T 10559
分级,在产品图纸上或工艺文件上应注
明焊缝等级,焊缝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 级焊缝: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19418 中
的“B”级,焊缝内部质量应进行100%无损探 伤;采用超声波探伤时不应低于JB/T
10559 中的1级,采用射线探伤时应达到 GB/T 3323 中 规定的质量等级Ⅱ;
b) 2 级焊缝: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19418 中
的“C”级,焊缝内部质量应按结构材料、板厚等
具体情况进行30%~50%无损探伤;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达到JB/T 10559
中的2级,采用射 线探伤时不应低于GB/T 3323 中规定的质量等级Ⅲ级;
c) 3 级焊缝:焊缝表面质量应达到 GB/T 19418 中的"D"
级,焊缝内部质量可按具体情况进行抽 检,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达到JB/T10559
中的3级,射线探伤不作规定。
5.7.2.2 螺栓连接
5.7.2.2.1
钢结构采用高强度螺栓完成构件间的连接时,其连接接头应符合JGJ 82
的规定。大六角头
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螺栓、螺母、垫圈及其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 GB/T
1228、GB/T 1229、GB/T 1230、 GB/T1231
的规定。扭剪型高强度螺栓接头所用的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符合GB/T
3632 的规定。
5.7.2.2.2
连接结构件的铰制孔用螺栓副,螺栓的力学性能等级不应低于8.8级,螺母的力学性能等
级不应低于8级。螺栓与铰制孔的配合宜采用 GB/T 1801中 H8/m6。
5.7.3.1
基本焊接结构件制造的形状和位置偏差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 1 0 结构件制造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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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1 0 ( 续 )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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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续)
GB/T 29560—2013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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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1 0 ( 续 )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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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 制作完工后的结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箱形梁、工字梁、筒体及其他各类构件焊接成型后的线性尺寸偏差不应大于设计或GB/T1804
一般公差的粗糙级所规定的值;
b)
臂架、象鼻架、大拉杆、平衡梁、对重拉杆、上转柱或人字架、转台制作完工后应达到:
●
整体结构轴线在给定平面内(垂直面与水平面)的直线度不应大于被测长度的1/1000,并
不应超过20 mm;
·
铰点几何轴线对其结构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度,对于刚性四连杆臂架系统,不应大于各自
铰点几何轴线距离的1/2000;对于钢丝绳变幅的臂架系统,不应大于各自铰点几何轴线距
GB/T 29560—2013
离的1/1000;
·
同一构件上铰点几何轴线相互间的平行度,对于刚性四连杆臂架系统,不应大于被测铰点
间距的1/1500;对于钢丝绳变幅的臂架系统,不应大于被测铰点间距的1/500;
· 同一铰点两轴孔的同轴度不应低于GB/T 1184 中10级;
·
铰点对各自构件纵向中心平面的对称度不应大于被测铰点间距的1/2000;非钢丝绳变幅
的臂架系统,臂架上变幅铰点偏离臂架纵向平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m;
·
同一构件上两对铰点几何轴线之距的公差值不应大于轴线之距的1/3000,最大不应超过
· 两根成对杆件的铰点相对长度差不应大于1.5 mm;
· 转台下部与回转支承接触表面的平面度不应大于滚道中心直径的1/2500;
c) 门架系统的许用偏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
转盘式回转支承门座起重机,门架的纵向轴线对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当采用筒形门架时
不应大于h/1500, 当采用桁架型门架时不应大于h/500;
上支承法兰与回转大轴承接触表 面的平面度应为 GB/T1184
中的9级,水平偏斜应控制在α≤D/1500; 当支承装置采用
支承滚轮时应控制在a≤D/1000, 偏差示意图如图9所示;
style="width:2.88659in;height:4.10014in" />
图 9 圆筒形门架垂直度与水平偏斜
●
转柱式回转支承门座起重机中,交叉式门架与撑杆式门架的上支承环水平轮轨道中心和下
支承座中心偏差e≤h/2000, 且 e≤6mm; 支承座的水平偏斜f≤D/1500。
偏差示意图 如图10所示;
style="width:4.76673in;height:3.98662in" />
图10 交叉式门架与撑杆式门架上、下支承中心偏差及下支承座偏差
GB/T 29560—2013
●门架支腿轨距(K) 公差和基距(b) 公差应符合附录 A 中 表A.3 的要求;
· 转柱结构几何轴线对其底平面的垂直度不应大于被测结构长度的1/1500;
·大针轮制造允许偏差:针销节距公差值应小于±0.25 mm,
大针轮节圆直径公差应按 GB/T 1801规定的 h9
级,大针轮与上支承环滚道同轴度不应低于 GB/T 1184 规定的 9级。
起重机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3811、GB 5226.2 和本标准的要求。
5.8.2.1 起重机供电电源的容量除应满足5. 1.
1的要求外,对于额定线电压高于1000 V 的交流供电
系统,其供电线路及保护的设计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5.8.2.2
在电源周期的任意时间,电源中断或零电压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 ms,
相继中断间隔时间应大
于1 s。
5.8.2.3 起重机宜装设切断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5.8.2.4
总电源回路应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具有电磁脱扣功能,其额定电流应大于起重机额定
工作电流,电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大于起重机最大工作电流并符合整定要求。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
能断开在起重机上发生的短路电流。
5.8.3.1
起升、旋转、变幅和运行机构一般采用交流变频传动控制系统。
5.8.3.2
除辅助机构外,应采用符合5.6.1规定的电动机,必要时也可采用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其他类
型电动机。
5.8.3.3 选择电阻器时应注意:
a)
接电持续率不同的电动机,宜选用不同参数的起重机标准电阻器;如特殊需要,也可由起重机
制造厂自行设计,但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7.5. 1.3的规定;
b) 起升机构不应选用频敏电阻器;
c)
电阻器应加防护罩,并注意散热需要的空间;室内使用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4208 中 的 IP10, 室外使用时不应低于 IP13;
5.8.3.4 当采用按钮盒控制时,控制电压不应大于250
V。
5.8.3.5
对电磁起重机,起重电磁铁的电源在交流侧的接线,应保证在起重机内部各种事故断电(起重
机集电器不断电)时,起重电磁铁供电不切断,即吸持物不应脱落。
5.8.3.6
如果用户要求对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如蓄电池)时,备用电源支持时间不宜小于
20
min,应同时提供自动充电装置及其电压的指示器,并应有灯光和声响警告装置示警。该电源可接入
起升制动器回路,或起升制动器应具有手动释放功能。
5.8.3.7 当选用可编程控制器(PLC时,对用于安全保护的联锁信号,如极限限位、超速等,应具有直
接的继电保护联锁线路。
5.8.4.1
起重机电源的馈电装置一般应采用电缆卷筒(盘)、集电器供电,也可采用滑触线。
5.8.4.2 采用电缆卷筒(盘
a) 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7.2.2.2.3的规定;
GB/T 29560—2013
b)
电缆卷筒(盘)的电缆进出口密封措施应有效,滑环箱防水性能应有效、可靠;
c) 当起重机运行至极限位置时,电缆卷筒(盘)上应至少保留两圈电缆;
d)
电缆卷筒(盘)应装设有效、可靠的导缆器,保证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电缆被卡现象;
e)
电缆在卷筒(盘)上的连接应牢固,并保证电气接点不被拉曳;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
度同步;
f)
力矩电机驱动的电缆卷筒宜装设调压器,调压器的电压待现场试运转后调整,以使电缆收放
自如;
g) 电缆卷筒(盘)的安装精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测量方法见图11和表11。
style="width:6.53342in;height:3.80666in" />
图 1 1 电缆卷筒安装测量
表 1 1 电缆卷筒安装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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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 集电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7.2.2.2.2的规定;
b)
集电滑环和碳刷应满足相应的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
与滑环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80%,并接触均匀;集电器的设计应方便维护与检查;
c)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 MQ; 滑环间最小间隔不应小于12 mm,
且爬电距离不 低于20 mm, 并经耐压试验后无击穿、闪络现象;
5.8.4.4
采用电源滑触线和/或安全滑触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符合GB/T 3811—2008 中7.2.2.2. 1的规定;
b) 集电导线、滑触线系统和滑环组件的构造和安装应符合 GB5226.2—2002
中13.8.8的规定。
5.8.5.1 应选用符合GB7251. 1 规定的控制柜。
5.8.5.2 电气室内高压柜和低压柜应分开。
5.8.5.3
控制柜宜采用整体防护式结构,面板带门,并能可靠锁住。可开启的控制柜门应以软导线与
接地金属构件可靠地连接。
5.8.5.4
控制柜内应设照明装置,在超过5.1.5所规定的湿度环境中工作的控制柜内应设防潮空间加
热器。
5.8.5.5
在无遮蔽的场所安装使用的控制柜应具有防雨、防尘功能。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GB/T 29560—2013
GB 4208 中 的 IP54。
5.8.5.6
控制柜的金属壳内应设保护接地螺钉,并在明显处标志保护接地符号,螺钉应是不小于
M6 的镀锌件或铜质件;若门上有电气元件,应装设专用接地线,门应可靠锁住。
5.8.5.7
控制柜应安装牢固,箱壳和箱柜前面至少要留400 mm
宽的净空,地面应无障碍物。
5.8.5.8
控制柜内导线不允许中间接头;所有导线端部及接线端子应有与电气原理图和布线图一致的
永久性识别标记、编号
5.8.5.9 500V
及以下的交直流母线及其分支线,其不同极的裸露载流部分与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的电
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2的要求。
表 1 2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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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
联动控制台上的操作手柄应具有零位自锁,主令控制器应操作灵活、档位清楚、工作可靠、零
位手感明确。
5.8.6.2
联动控制台上所有按钮、转换开关、指示灯等电气元件的上面或附近均应清晰地标明其用途
及操作方向的含义。
5.8.6.3 对于操作手柄,
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机构、运行机构,左手控制变幅机构、回转机构。采用
手柄控制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表13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表 1 3 机构运动与手柄控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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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
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在起重机工作过程中,不应发生目测可见的水平移动和垂直跳动。
5.8.7.2
四箱及四箱以下的电阻器可以直接叠装,五箱及六箱叠装时,应考虑加固措施并要求各箱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 mm, 间距过小时应降低容量使用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5.8.7.3 控制柜的安装应符合 GB5226.2—2002
中第12章和 GB 50171—2012 中 第 3 章 ~ 第 7 章 的
规定。终端的标示与标志应符合 GB/T4026 的规定。
5.8.7.4
安装在电气室内的电气设备,其防护等级可以为 GB4208 中 的 IP00,
此时应有适当的防护
措施,如防护栅栏、防护网等。
5.8.8.1
起重机上应采用铜芯、多股导线。电气室、司机室、控制屏、保护箱内的配线,主回路小截面导
线与控制回路的导线,可用塑料绝缘导线。港口工作的起重机宜用船用电缆。
GB/T 29560—2013
5.8.8.2
起重机外部连接用电线电缆截面选择:对于多股单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5
mm²; 对于多 股多芯电缆,截面不应小于1.0 mm²;
对于电子装置、油压伺服机构、检测与传感元件的连接线,其截面 不作规定。
5.8.8.3
不同电压种类和电压等级的电线敷设,应尽量分开。
5.8.8.4
导线的连接和分支点处应设置接线盒,室外接线盒及出线孔的密封装置应能防雨。
5.8.8.5 交流载流25 A
以上的单芯电线(或电缆)不允许单独穿金属管。
5.8.8.6
传送低电压、低功率的电缆线,不应与动力电缆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使用同一根多芯电缆
(集装箱吊具电缆除外),必要时还要采用屏蔽电缆。
5.8.8.7
所有导线中均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照明线允许在设备附近用过渡端子连接。
5.8.8.8
每一根独立的连续的电缆管,累计的弯曲角度应小于360°。超过360°时,需要用分线盒或者
三通过渡。硬管的中心弯曲半径应大于所穿电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并且不小于表14所示的弯曲
半径。
表 1 4 电线管最小弯曲半径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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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
线管或线槽应尽量引接到电气设备附近;在人不易触及的部位,可以使用托架。
5.8.8.10
电缆固定敷设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倍电缆外径,扁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10倍
电缆厚度,圆形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8倍电缆外径。
5.8.8.11
接线盒(箱)的内腔,应有足够的引线空间。
5.8.8.12
导线穿过钢管或金属孔、洞处,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导线磨损。电缆允许直接敷设,但在有
机械损伤、化学腐蚀、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5.8.8.13
导线与端头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的冷压钳将导线与冷压铜端头压紧,不脱落。
5.8.8.14
线管、线槽、司机室地板下等导线密集的地方,应将导线整理成束,导线的两端应有与电路图
或接线图一致的永久性识别标记和线束号。
5.8.8.15
起重机、司机室、电气室和电气设备的进出线孔,线槽和线管的进出线口均应采取防雨措施,
且不应积水。
5.8.8.16 保护导线的标识应符合 GB 5226.2—2002
中14 . 2 . 2的规定。其他导线的标识应符合
GB 5226.2—2002 中14.2.4的规定。
5.8.9.1
起重机司机室、机房、电气室内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301x
。起重机转台上或其他位置上
应装有足够功率灯具,使起重机作业工作面的直接平均照度应达到301x。
起重机各主要通道、扶梯、平 台入口处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1x。
5.8.9.2
照明、信号的供电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从主断路器(或主刀开关)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
(或主刀开关)断开时,照明、信号电路不应断电。各种照明、信号电路均应设置短路保护。
GB/T 29560—2013
5.8.9.3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 V,
不应用金属结构作为照明线路的回路。可携式
照明装置(安全局部照明灯)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50 V,
采用交流供电的,不应使用自耦变压器。
5.8.9.4
应用减振型或有减振措施照明灯具,室外照明灯具还应设有防坠落装置。室外和潮湿场所应
用防水型照明灯具。
制动轮安装后,其径向跳动不应超过表15规定的值;制动盘安装后,其端面跳动不应超过表16规
定的值。
表 1 5 制动轮径向跳动公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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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6 制动盘端面跳动公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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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1
传动链中各部件间的连接,同一轴线的偏斜角不应大于所用联轴器允许的安装误差。
5.9.2.2
装配好的各机构,使末级轴(如卷筒轴)旋转一周的过程中,应转动灵活,不应有卡阻等异常
现象。
5.9.3.1
上转柱与转盘组装后,其臂架下铰点几何轴线与上转柱头部平衡梁支座铰点几何轴线间的平
行度不应超过1/1000,这两个几何轴线对纵向对称平面的垂直度不应超过其中最大铰点之距的
1/2000。
5.9.3.2
转盘、水平轮、门架和下转柱组装后,水平轮中心平面到下支承座平面的距离偏差与上支承环
滚道中心平面到下支承座平面的距离偏差之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回转轨道支承板厚度的1/4;下转柱
水平滚轮几何中心与转柱下端面几何中心的连线应与转柱下端面垂直,其垂直度公差值不应大于全长
1/2000。
5.9.4 起重机车轮的构造公差及运行公差
起重机车轮构造公差见附录 A 中 表 A.3; 起重机车轮的运行公差见附录 A
中表 A.4。
5.10.1 涂装前金属结构件表面处理
涂装前钢构件表面应进行除锈处理。起重机的门架、转台、转柱、臂架、象鼻梁、拉杆、平衡梁等重要
结构件应进行喷(抛)丸除锈处理,其质量应达到GB/T 8923.1 中 的
style="width:0.76669in;height:0.5599in" />级; 一般构件应达到 Sa2 级
GB/T 29560—2013
或 St2 级(手工除锈)。
5.10.2 涂漆质量
5.10.2.1
起重机面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和色泽一致,不应有粗糙不平、漏漆、错漆、皱纹、针孔及
严重流挂等缺陷。
5.10.2.2
在盐雾等腐蚀环境中工作的起重机采用较厚的漆膜厚度,内河船厂门座起重机和水利电力
门座起重机漆膜厚度可用较低值;结构外表面漆膜厚度取较高值,结构内部漆膜厚度可取较低值;重要
结构漆膜厚度值应较高,次要构件漆膜厚度值可低。具体漆膜厚度按起重机工作环境需要,由供需双方
另行约定。
5.10.2.3 漆膜附着力应符合 GB/T 9286
中规定的1级质量要求。
5.10.2.4 涂漆颜色按供需双方约定执行。
起重机的试验方法应按 GB/T 5905
规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应符合
GB/T 22414 的规定,测量精度应满足 GB/T 21457 的要求。
6.2.1 试验所需的测试仪器符合要求。
6.2.2
在用户使用地点进行试验,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5.1.2的规定。
6.2.3 试验时,10m 高度处的风速不应大于8.3 m/s。
6.2.4
试验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工作范围内不应有妨碍起重机回转、变幅、运行动作的障碍物。在
试验场周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2.5 试验载荷应符合GB/T 22415 的规定。
6.2.6 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可按供需双方约定的条款进行试验。
目测检验应包括所有重要部件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
——各机构、电器系统、液压系统、安全连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器、照明及信号系统等;
——起重机金属结构及其连接件、梯子、通道、司机室、平台;
——所有防护装置;
— 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及其连接件;
——钢丝绳及其连接件;
——滑轮组及其轴和紧固件、臂架的连接件。
检验时,除了正常维护和检验需要打开的盖子(如限位开关盖)外,不应拆开其他部件。
检验程序还应包括检查 GB/T 17908 中规定的验收文件是否已提交并通过审核。
6.3.2.1 总则
起重机进行技术性能参数测定时,应按照GB/T17908
规定的技术性能进行,并验证起重机的基本
GB/T 29560—2013
参数。
6.3.2.2 几何参数尺寸测定
在空载时测量,以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数据。测量参数至少应包括轨距、基距、门座(门
腿)净空尺寸、尾部回转半径等几何尺寸。
6.3.2.3 质量的测定
起重机及其部件质量的测量应按 ISO11629:2004 的规定进行。
6.3.2.4
起重机轨道和车轮的构造公差和运行公差
起重机处于空载状态下,测量附录A 中表A.1~ 表 A.4
规定的起重机轨道和车轮的构造公差和起
重机的运行公差。
6.3.2.5 起升范围
测量取物装置从轨面上最高位置下降至轨面下最低位置的垂直距离。
6.3.2.6 幅度
分别测量在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状态下取物装置垂直中心线至起重机的回转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6.3.2.7 起升速度/下降速度
起重机在稳定运行状态下,起升(下降)额定载荷,测取载荷稳定运行通过10 m
行程所需的时间或
测取卷筒稳定运转三圈所用时间,以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起升(下降)速度,对安装用的船厂和水
利电力门座起重机还应测取低速下降速度。
6.3.2.8 回转速度
起重机在稳定运行状态下,起重机带额定工作载荷于相应的最大幅度处以最高回转速度回转,测取
回转圈数及相应的回转时间,以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回转速度。
6.3.2.9 变幅时间/变幅速度
起重机变幅机构在稳定运行状态下,以额定工作载荷在变幅平面内从最大幅度到最小幅度运行,测
量全程运行所需的时间,以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变幅时间。用幅度和变幅时间计算出平均速度
作为变幅速度。
6.3.2.10 运行速度
起重机在稳定运行状态下,测取空载(港口门座起重机和水利电力门座起重机)或带额定工作载荷
(船厂门座起重机)以最高速度沿轨道稳定运行通过10 m
行程所需的时间,以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作
为运行速度。
6.3.2.11
驱动装置的性能(在试验载荷状态下电动机的电流)
分别在空载和额定载荷工况下以额定速度分别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运行动作试验各3次,测取各
机构电动机最大启动电流值、稳定电流值、励磁电流值、功率、转速及电压值,以3次测量的算术平均值
作为测定值填入附录 B 的表B.1 所示的记录表中。
GB/T 29560—2013
6.3.3.1
静载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以及各结构件的承载能力。
6.3.3.2
试验应在主要构件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对于一个状态静载试验不能使起重
机的每个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大载荷的起重机,应进行附加的静载试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
试验。
6.3.3.3
试验载荷为1.25倍相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试验时,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
地面100 mm~200mm 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10 min。
6.3.3.4
试验时允许调整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液压系统安全溢流阀压力,但试验后应调回到设
计规定的数值。
6.3.3.5
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起重机,如果未见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剥落或其他对起重机性能与
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也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试验的结果合格。
6.3.3.6
对采用液压油缸变幅的起重机,静止的起重臂在任何工作位置均不应出现下滑现象。
6.3.4.1
额定载荷试验目的是进一步测试起重机的相关功能指标。
6.3.4.2 额定载荷试验的工况见表17。
6.3.4.3
当采用集装箱吊具时,检查吊具工作性能与减摇装置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3.4.4
对带有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的门座起重机,应进行料斗物料落卸控制与带式输送机满负荷
运行试验。试验过程中,物料落卸控制应有效、可靠,带式输送机不应有跑偏现象。
6.3.4.5
在进行表17规定的试验时,应注意设计规定的在不同幅度范围起重机所承受的额定载荷均
需按表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试验。
6.3.4.6
在完成表17规定的试验后,应进行额定载荷下起升、变幅联合动作和起升、回转联合动作试
验各3次。试验过程中,起升、变幅制动与起升、回转制动各进行3次。
表17 额定载荷试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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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6.3.4.7
试验中各机构工作正常,主要结构件、电气元件无异常,整机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则试验合格。
6.3.5.1
动载试验目的主要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6.3.5.2
试验时起重机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各机构均为中档速度运转。制动器制动力矩在试验前
应调整完毕并满足试验要求,各机构的制动器在试验过程中应有效、可靠。
6.3.5.3 动载试验的工况见表18。
表 1 8 动载试验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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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
试验时,起重机应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控制,且应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
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
6.3.5.5
试验中应包括试验载荷在悬挂不动的状态下作上升起动时,不应出现反向动作与下滑现象。
6.3.5.6
在进行表18规定的试验时,注意设计规定的在不同幅度范围起重机所承受的额定载荷均需
按表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试验。
6.3.5.7
在完成表18规定的循环内容后,应进行试验载荷下起升,变幅联合动作和起升、回转联合动
作试验各两次。试验过程中,起升、变幅制动与起升、回转制动各进行两次。
6.3.5.8
试验过程中,各机构应工作正常、无异常响声,动作灵敏、平稳、可靠,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和限
位开关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6.3.5.9
试验结束后全面检查起重机,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随后的目测检查中未发现
机构或结构部件有损坏,且连接处也没有松动或损坏,则认为动载试验的结果合格。
6.3.6.1
稳定性试验目的是检验起重机抗倾覆的能力。当在起重机吊钩上无冲击地加载时,起重机能
够保持稳定,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6.3.6.2
起重臂处于对整机稳定性最不利位置,慢速起升相应幅度下的试验载荷离地面100
mm~
200 mm 处并稳定不少于5 min 时间,所有车轮踏面不应离轨顶。
6.3.6.3
稳定性试验载荷为1.25倍相应幅度的额定载荷。
GB/T 29560—2013
起重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2.1
每台起重机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包括用户特殊要求检验项目)方可出厂。
7.2.3 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起重机《产品合格证明书》和检测报告。
表19 检测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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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19(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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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起重机宜在制造方进行整体或部件的预装,并进行空运转试验,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部
分在使用现场进行总装的正确性。
7.2.5
组装后各部件应分别进行空运转试验,正反方向运转,各试验累计时间不应少于5
min。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达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如果制造商没有条件进行整机试验,则应到用户使用现场作型式试验。
7.3.3
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应由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或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实际与可能进
行随机抽样。
7.3.4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9。
8.1.1 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明显位置永久性地标明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
b)
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
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
GB/T 29560—2013
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
说明;
c)
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的
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8.1.2
应在起重机司机室内或其他合适的明显位置设置起重机标牌,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 规
定,标牌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型号及名称;
b) 主要性能参数;
c) 产品编号;
d) 出厂日期;
e) 制造商名称;
f) 执行标准代号
8.2.1 起重机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 的有关规定。
8.2.2
需解体的零部件连接处应有清晰的对应性标记和编号,电线接头可书写编号。
8.2.3
每个包装上应标明零部件的名称、编号、重量、吊点位置,并应附有包装清单。
8.2.4
销轴、轴孔、螺纹及外露加工面应作防锈处理并妥善保护,液压管件接口封住,电线接头防水
密封。
8.2.5
危险、易碎、防潮等包装箱、件,应分别标明危险、易碎、防潮、放置方向等符号及字样。
8.2.6
各种资料及装箱单、装拆发运单元清单、装拆编号图样等文件应防水封好,放在有标记的适当
位置。
8.2.7 起重机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随行文件:
a) 产品合格证明书;
b) 起重机使用维护说明书;
c) 主要外购配套件的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d) 起重机总图及各主要部件装配图;
e) 易损件清单;
f) 随机工具及备件清单;
g) 其他。
8.3.1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的有关运输要求。
8.3.2 整体拖运还应满足:
a) 拖运装置应设有制动、转向装置,并符合通用牵引车辆的要求;
b) 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锁止,以防机构损坏;
c) 最大载荷应符合道路桥梁限载要求。
8.3.3
长大件和可能会移动的部件,应垫平绑扎牢固,防止变形、移位、碰撞。
8.3.4
各金属结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必要时应局部临时加固或放置假轴于铰轴轴孔内,若
发现明显变形,需复测尺寸及形位公差,合格后方可吊装。
8.3.5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腐蚀、变形,电器设备、液压设备、电缆、钢丝绳等应采取防雨和防腐
措施。
GB/T 29560—2013
8.4.1
长期贮存时,应定期清理、涂漆。裸露的装配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电气系统、塑料零件、橡
胶制品应避免日光直晒和油污以防止过早老化。放置在仓库中保管的零部件应注意防潮和避风。
8.4.2
起重机贮存时,应保存有详细档案,存放期间的所有变动情况均应详细记入档案。
GB/T 29560—2013
(规范性附录)
门座起重机轨道公差和车轮公差
A.1 门座起重机轨道及车轮的容许偏差不应超过表 A.1~ 表 A.4
所规定的公差值。
A.2 GB/T 10183. 1—2010
中第3章~第6章所规定的术语、定义及测试和适用条件适用于本附录。
表 A.1 门座起重机轨道构造公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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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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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A.1 ( 续 )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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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A.2 门座起重机轨道运行公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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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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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A.3 门座起重机车轮构造公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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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A.3 ( 续 )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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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表 A.3 (续)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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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4 门座起重机车轮运行公差 单位为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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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560—2013
(资料性附录)
试验测试数据记录表
试验用数据记录表参见表B.1。
表 B.1 电动机电压、电流、功率、转速测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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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 可以 GB-T 29560-2013 门座起重机. 进一步学习